(2016)赣0322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孙小华、缪加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小华,缪加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2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孙小华,女,汉族,住上栗县。被执行人缪加春,男,汉族,住上栗县。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孙小华申请缪加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栗民二初字第24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缪加春应支付申请人孙小华货款3430元,现因被执行人缪加春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宏林审 判 员 谢宏林审 判 员 李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