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执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邬涛、张金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涛,张金坡,河北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1020号申请执行人邬涛,男,汉族,1985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张金坡,男,汉族,1966年7月21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枣强县。被执行人河北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青园街255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036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占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靖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