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高潮申请执行郑忠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潮,郑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4号申请执行人:高潮,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执行人:郑忠平,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高潮申请执行郑忠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的(2016)川0525民初4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潮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忠平名下有房屋、存款、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忠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友德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525民初4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开亮审判员 赵 鹏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治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