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1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增伟与韦金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增伟,韦金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21民初220号原告:陈增伟,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昭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均汉,昭平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韦金庆,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苍梧县。原告陈增伟与被告韦金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增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陈增伟负担。审判员 林发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丽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