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某放火罪驳回申诉通知书申诉、申请裁定驳回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京01刑申7号高某:你因犯放火罪一案��对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延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一中刑终字第3300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你故意放火不是事实,一、二审法院没有查清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王某1和王某2让你在山上砍柴期间抽烟把烟头扔在草地上,不小心把火引着,由于你智力残疾,因此王某1和王某2也应该承担责任;一、二审将打火机和红塔山香烟认定为作案工具不准确,物证红塔山香烟一盒不是你所有;你智力残疾及受人指使,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不应对你判刑过重;赵某没有说过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中的证人证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并申请再审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你所称的智力残疾问题,一审期间即对你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鉴定,北京回龙观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你案���时未见精神病性症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受审能力。对于你称放火系受王某2和王某1教唆的申诉理由,你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你故意放火,引发山林大火,危害公共安全,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你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处罚。一审法院根据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对扣押物品的处理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并无不妥,二审裁定维持,亦无不当。你对自己的申诉主张未提供充分依据,你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推翻一审判决、二审裁定。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