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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民终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新疆一方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一方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佐贤,罗时才,谢怀德,陈荣华,周富荣,周付雄,周立见,莫兵,罗时英,成朝海,曾东,陈清路,罗时洪,吴海霞,曾永富,杨成华,杨元琼,胡法金,涂大军,谢凤虎,黄建强,黄敏周,马丽华,钱华五,谷金英,谭大彬,韩吴平,杨小小,杜元芝,赵新华,杨虹仁,谢本银,陶希荣,林杰,张吉,魏红林,张洪志,李振中,伍林,何仕林,张小菊,谢辉,伏龙,唐杨,徐龙,徐宽,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民终4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一方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0号小区十色街*号*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萍,该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峰、刘丹,新疆四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佐贤,男,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四川省射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时才,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四川省射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怀德,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四川省射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荣华,女,199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四川省射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富荣,女,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四川省射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付雄,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四川省射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立见,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四川省射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兵,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四川省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时英,女,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四川省射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朝海,男,195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四川省射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东,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四川省射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清路,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四川省射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时洪,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四川省射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海霞,女,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四川省射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永富,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四川省射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成华,女,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四川省射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元琼,女,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四川省射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法金,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四川省绵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涂大军,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四川省射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凤虎,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四川省中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建强,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四川省苍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敏周,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四川省苍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丽华,女,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四川省苍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华五,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四川省大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谷金英,女,1989年5月11日出生,傈僳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四川省大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大彬,男,196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库尔勒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吴平,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甘肃省宕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小小,女,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甘肃省宕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元芝,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库尔勒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新华,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四川省通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虹仁,男,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四川省射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本银,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四川省射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希荣,女,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四川省射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杰,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四川省射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吉,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四川省射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红林,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四川省射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洪志,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四川省射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振中,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四川省射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林,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四川省江油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仕林,男,1965年12月l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四川省广元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菊,女,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四川省广元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辉,男,199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四川省射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伏龙,男,199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四川省射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杨,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四川省射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龙,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甘肃省平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宽,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甘肃省平凉市。四十六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陇河,新疆孔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青年路北三巷l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董事长,身份证号×××。上诉人新疆一方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2016)新2829民初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新疆一方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本案所涉及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是本案中判决上诉人新疆一方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原审法院在已查明”原告一方天公司与被告福星公司对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未进行结算,对于其是否已经支付完工程款或是否欠付工程款均无法确认”的情形下,判决上诉人新疆一方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该工程的承包人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显属基本事实不清。由于新疆一方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工程款的结算纠纷民事案件尚在原审法院的审理之中。本案需待该事实查清后再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2016)新2829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席玉萍审 判 员  孟梅君代理审判员  周德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德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