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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4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邱窝什与沙次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窝什,沙次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4民初687号原告:邱窝什,男,44岁,住四川省德昌县。被告:沙次拉,男,36岁,住四川省德昌县。本院审理原告邱窝什与被告沙次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邱窝什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窝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邱窝什负担。审判员  董康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祖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