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上海鼎泰盛实业有限公司与歆坤(上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鼎泰盛实业有限公司,歆坤(上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776号原告:上海鼎泰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朱戴路900号3幢。法定代表人:姜伟。被告:歆坤(上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宝丰路80号2幢B区。法定代表人:廖多菊。原告上海鼎泰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歆坤(上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2017年5月16日,原告上海鼎泰盛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鼎泰盛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23元,减半收取962元,保全费813元,由原告上海鼎泰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光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耿彩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