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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3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刘某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3执54号移送部门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某,男,1980年9月14日生,汉族,住阳泉市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矿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9日止)在执行刘某财产刑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督促执行未果。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刘某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名下无车辆、证券登记信息,目前正在山西省永济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刘某已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缴纳罚款16000元,剩余罚款暂不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贾建军执行员  赵俊峰执行员  贾风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泽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