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唐国高与顾祖国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国高,顾祖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417号申请执行人:唐国高,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顾祖国,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国高与被执行人顾祖国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顾祖国发出执行通知书、到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对被执行人顾祖国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目前被执行人顾祖国下落不明,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顾祖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7年5月15日,被执行人顾祖国尚欠申请执行人唐国高4954元(暂未计息)。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41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渝执行员 陈松执行员 江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翁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