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6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兵诉被告陕西新旺顶立超市有限公司、陕西顶立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兵,陕西新旺顶立超市有限公司,陕西顶立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6885号原告张兵,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牛红卫,女,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新旺顶立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川口路新川路口。注册号610200100014734。法定代表人马俊。被告陕西顶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开发区凤城二路第五国际中心*****室。注册号610100100037657。法定代表人袁跃红。原告张兵诉被告陕西新旺顶立超市有限公司、陕西顶立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经被告陕西顶立投资有限公司介绍,与被告陕西新旺顶立超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3日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向被告陕西新旺顶立超市有限公司交付40万元,两被告向其出据了收据。合同约定:投资期限3个月(自2014年8月5日于2014年11月4日),投资月收益率2%,若被告陕西新旺顶立超市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本金及收益,由被告陕西顶立投资有限公司在投资到期后三日内无条件偿还。合同到期后,被告仅向其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付,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归还借款本金35万元,支付收益款4.2万元(暂计至2017年2月28日,要求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张兵与被告陕西新旺顶立超市有限公司、陕西顶立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该案事实涉嫌经济犯罪,不属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应由公安机关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8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平审 判 员 曹英萍人民陪审员 陈建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