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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2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新财与王礼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财,王礼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02民初265号原告:王新财,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王礼飞,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原告王新财诉被告王礼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新财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新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财撤诉。案件受理费1002元,减半收取501元,由原告王新财负担。审 判 长  马丽娟人民陪审员  任振淼人民陪审员  薛彩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肖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