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江开友与重庆市旺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开友,重庆市旺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7执665号申请执行人:江开友,男,1969年5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重庆市旺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长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73395385E。法定代表人荆安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江开友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旺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的(2016)渝0117民初45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旺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开友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江开友与重庆市旺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重庆市旺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6年2月7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其他金融产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3月14日通过“点对点”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土地房屋,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进行查封后,2017年5月11日,申请人江��友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车辆的查封,本院已办理。2017年3月14日,通过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工商股权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工商股权信息。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财产查询回执、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远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龙海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