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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81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古交市玖圣物贸有限公司与山西华润昌裕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交市玖圣物贸有限公司,山西华润昌裕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81民初234号原告:古交市玖圣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古交市腾飞路30号。法定代表人:王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军,男,该公司职工。被告:山西华润昌裕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古交市梭峪乡梭峪村。法定代表人:闫国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健,男,该公司综合部职工。原告古交市玖圣物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华润昌裕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交市玖圣物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军、被告山西华润昌裕煤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古交市玖圣物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全部货款268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因逾期未付货款所产生的违约金3.请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2012年3月原来告先后与被告签订了三份材料及配件买卖合同,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中所规定的材料规格及规定时间向被告累计供贷26800元,供货完毕后被告在质保期内未对所供货物提出疑议,原告多次催要货款,但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截止目前为止,仍拖欠货款26800元,给原告的正常运营带来流动资金周转的困境,根据目前状况,原告只有依照合同中所规定的合同争议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全部货款及逾期付款26800元所产生的违约金(按银行利息四倍支付)并全部承担诉讼费。原告在庭审中放弃了违约金的请求。被告山西华润昌裕煤业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古交市玖圣物贸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原告放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西华润昌裕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古交市玖圣物贸有限公司货款26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元,由被告山西华润昌裕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玉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慧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