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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辖终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沈阳德士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沈阳恒瑞昌达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德士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沈阳恒瑞昌达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辖终2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德士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经济开发区佳阳路16号。法定代表人:王革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杨,系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恒瑞昌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陵园街39号。法定代表人:陈凤荣,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沈阳德士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恒瑞昌达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5民初16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德士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德士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沈阳德士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汤 涛审判员 赵梦辉审判员 马 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家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