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刑初175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宇,男,199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2016年12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辩护人梁毅忠,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公一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宇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陈宇以体内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从云南省临沧市乘飞机前往昆明市。当日18时许,陈宇在昆明长水机场被公安民警查获,后从其体内共排出毒品海洛因净重330.69克。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事实,出示了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排毒、称量、扣押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宇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当庭出示的证据及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陈宇以体内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从云南省临沧市乘飞机前往昆明市。当日18时许,陈宇在昆明长水机场被公安民警查获,后从其体内共排出毒品海洛因净重330.69克。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陈宇的自然身份情况同起诉书所列一致。2、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现场盘问记录,证实2016年12月5日18时35分许,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禁毒大队民警在长水机场对从临沧市乘飞机前往昆明的MU5960航班进行公开查缉时,民警发现一名男子形迹可疑,经当场盘问该人叫陈宇,经现场盘问其是否携带毒品时,陈宇否认携带毒品,民警将陈宇带至公安X光机检查室进行检查,检查后,确认其体内有异物留存,后陈宇交代吞食过毒品四十余粒,从肛门塞进去2坨毒品。民警遂将其控制进一步审查。3、排毒记录、指认笔录、取样笔录、毒品称量记录及照片、物证照片、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经当庭出示由被告人陈宇辨认后确认,查获从其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净重330.69克。被告人陈宇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不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4、登机牌、放射科DR诊断报告单、扣押笔录、入库收据、情况说明已在卷佐证。5、被告人陈宇供述:2016年9月我在长沙加了一个QQ群,群里说缅甸那边可以帮人看场子(看赌场),也可以帮人带货(具体带什么没有说),并说看场子每月12000元的工资,带货每次12000元至15000元,2016年11月底我与对方联系,对方说可以报销车费,我就同意去了。2016年12月2日我就从昆山坐飞机到昆明,又从昆明坐客车到南伞,到了南伞后老板又叫摩托车拉我到缅甸老街,我就找了一家宾馆住下,老板每天给我100元生活费,我在宾馆住了3天。2016年12月4日21时,对方来了两个人(一个姓陈、一个老板),姓陈的就叫我吞毒品,我开始不吞,这两个人就威胁我,我害怕了就开始吞了,我吞了40粒小的,后又从肛门塞进去两坨大的,这两人还对我说不要耍花样,全程都有人跟着我。2016年12月5日6时左右,他就安排摩托车把我送到了南伞,后我又坐客车到了临沧,到了临沧坐飞机到了昆明后就被抓了。6、情况说明证实:官渡分局牛街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陈宇供述其是帮一老板与一陈姓男子运输毒品,因被告人陈宇未能说清该二人的具体情况,故该二人的具体情况正在进一步查证之中。上述证据经法庭调查、质证,能相互印证,并相互吻合,且取证程序合法,均应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宇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宇犯运输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案的抓获经过、现场盘问记录、指认笔录、鉴定书、排毒记录、称量记录、物证照片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陈宇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仍采取高度隐秘方式予以运输,其应对所运输的毒品承担刑事责任。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陈宇是受胁迫参与本案”的辩护意见,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已注意并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根据被告人陈宇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31年12月5日止。)二、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净重330.69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凌岚人民陪审员 杨丽华人民陪审员 李莎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熊 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