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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2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国荣与龙海市角美镇玉江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荣,龙海市角美镇玉江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2613号原告:陈国荣,男,194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龙海市角美镇玉江村民委员会,地址:福建省龙海市角美镇玉江村。法定代表人:郭龙裕,该村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强,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荣与被告龙海市角美镇玉江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陈国荣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陈国荣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1元,减半收取计501元,由原告陈国荣负担。审判员  连杭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艺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