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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民终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广元洋城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柳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元洋城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杨柳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民终3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元洋城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法定代表人:王明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琳平,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柳,女,汉族,1972年4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解东,四川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元洋城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802民初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本院通知的时间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元洋城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熊剑洪审判员  吕 晶审判员  徐小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汇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