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民终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林莹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林莹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民终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189号银行中心大楼3501-3503、3505-3508单元。法定代表人:刘胜,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旺祥、郑丽萍,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莹,女,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黄山明,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莹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6)闽0402民初3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未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约定确定保险理赔金,认定的保险赔偿金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6)闽0402民初35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95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修晓贞审 判 员 吴XX代理审判员 谢明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珺伊附本裁定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