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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胡良刚与天津德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良刚,天津德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232号原告:胡良刚,男,汉族,1976年10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告:天津德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西路8号增3号。法定代表人:陆伟平。原告胡良刚与被告天津德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原告以原、被告之间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良刚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德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良刚撤诉。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广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路 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