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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3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于东汉、魏亚峰申请执行王世平、许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东汉,魏亚峰,王世平,许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3执121号申请执行人于东汉,男。申请执行人魏亚峰,女。被执行人王世平,男。被执行人许瑜,男。于东汉、魏亚峰申请执行王世平、许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03民初3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世平、许瑜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于东汉、魏亚峰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1019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4月6日依法立案,同日向王世平、许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王世平、许瑜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三日内向于东汉、魏亚峰支付案件款21019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3055元。现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许瑜于2017年5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于东汉、魏亚峰支付案件款50000元,于2018年12月底之前给于东汉、魏亚峰支付案件款50000元,下余案件款110190元于2019年12月底之前一次性付清。2、执行费3055元被执行人许瑜已向本院交纳。此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03民初33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如一方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可随时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