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3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维与方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方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3153号原告李维,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方罗,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侗族,住长沙市芙蓉区。委托代理人吴贝,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思梦,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李维诉被告方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方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924元,减半收取5462元,由原告李维负担。审 判 长 李文斌人民陪审员 万旦和人民陪审员 徐海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