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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3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维与方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方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3153号原告李维,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方罗,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侗族,住长沙市芙蓉区。委托代理人吴贝,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思梦,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李维诉被告方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方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924元,减半收取5462元,由原告李维负担。审 判 长  李文斌人民陪审员  万旦和人民陪审员  徐海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