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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3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银行诉文军、蔡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文军,蔡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3806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营业场所:成都市锦江区大慈寺路79号。负责人:史砫,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静,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志娟,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文军,男,汉族,1987年10月13日出生,住xx省xx市。被申请人:蔡翠,女,汉族,1989年12月24日出生,住xx省xx县。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申请人文军、蔡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在632248.21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文军、蔡翠所有的位于xx市xx区(权2xxx9,已抵押,已被其他法院查封)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自愿以其资产为自己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申请和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文军、蔡翠所有的位于xx市xx区房屋(权2xxx9,已抵押,已被其他法院查封)予以查封。上述查封以632248.21元为限。查封、冻结的期限,自执行保全措施起算,冻结银行存款不超过一年,查封动产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不超过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卢怀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