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2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吕秀婵与姜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秀婵,姜树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2548号原告:吕秀婵,女,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姜树林,男,45岁,蒙古族,农民。原告吕秀婵与被告姜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秀婵提出的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秀婵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秀婵负担。审判员 韩 绍 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孙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