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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行赔终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冯忠选与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及西安浐灞生态区城市管理局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忠选,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西安浐灞生态区城市管理局,贺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行赔终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忠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尹智伟,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田党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广安,该局浐灞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席力,该局浐灞分局干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浐灞生态区浐灞大道。法定代表人门轩,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谢鹏飞,该委员会干部。委托代理人张温,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浐灞生态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东城大道灞桥老火车站18号。法定代表人张少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晓琴,该局干部。原审第三人贺文武,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贺世峰(系原审第三人之父),男。上诉人冯忠选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以及西安浐灞生态区城市管理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行赔初54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冯忠选及其委托代理人尹智伟,被上诉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孙广安、席力,被上诉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委托代理人谢鹏飞、张温,被上诉人西安浐灞生态区城市管理局委托代理人黄晓琴及原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贺世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冯忠选上诉称: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无合法审批手续,非法占地,依法无据,上诉人不存在任何违法占地的行为。被上诉人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程序规定的情况下,擅自对上诉人合法的权利进行侵犯,理应依法进行赔偿。故请求:1、撤销(2016)陕7102行赔初54号行政赔偿判决;2、判令被上诉人赔偿因违法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被上诉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西安浐灞生态区城市管理局意见一致,均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原审第三人述称:1、建房是村委会允许使用的,并非违法建筑。2、被上诉人没有权利下发强制拆除通知书,也未给予限期拆除的时间,导致第三人及原告损失严重。本院认为,三被上诉人的强制拆除行为已被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行初358号判决确认违法,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上诉人冯忠选搭建的彩钢棚在被强制拆除过程中是否存在应予维护的合法权益在原审中未经查实,上述情节在重审时应予查清。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行赔初54号行政赔偿判决;二、发回西安铁路运输法院重审。审判长  蒋蒙蒙审判员  程淑芹审判员  高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