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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6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与被告张赛云、何腊红、肖强宝、叶光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张赛云,何腊红,肖强宝,叶光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张赛云,何腊红,肖强宝,叶光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张赛云,何腊红,肖强宝,叶光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张赛云,何腊红,肖强宝,叶光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6民初105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宿松南路489号。负责人:贾建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喆,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赛云,男,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何腊红,女,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肖强宝,男,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叶光近,男,住安徽省宿松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与被告张赛云、何腊红、肖强宝、叶光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888元,减半收取294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柴斌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