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事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云刑申5号周吹:你因运输毒品一案,对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刑初字第482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4)云高刑终字第686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你是被朋友叫来开车,对运输毒品毫不知情,你与同案犯张伟根本不认识为由,向本院申诉,请求启动再审宣告你无罪。本院经审查,原审被告人张伟为获取高额报酬,分别与你各骑一辆摩托车,装载重物,走山路避开边防检查站,使用多部手机分别与不同的手机号码联系等方式运送物品,完全违背惯常物品的运送方式。原判认定你二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仍携带运输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共同犯罪中,你二人的地位作用相当,应对各自所犯罪行承担相应罪责。你的申诉理由与审查查证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判根据你二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所作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