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执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晓朋、勾文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朋,勾文强,马思楠,庞金花,张西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保106号申请人:张晓朋,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被申请人:勾文强,男,193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被申请人:马思楠,女,199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被申请人:庞金花,女,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沧县。被申请人:张西竞,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沧县。本院在执行张晓明与勾文强、马思楠、庞金花、张西竞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勾文强、马思楠、庞金花、张西竞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中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毛树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