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郭勤庆诉被告张恒彬侵权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勤庆,张恒彬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1639号原告郭勤庆,男,194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被告张恒彬,男,1951年9月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鞍山市人,农民。原告郭勤庆诉被告张恒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多次联系原告,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宏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臧涵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