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3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魏金刚与刘培华、孙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金刚,刘培华,孙福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3216号原告:魏金刚,男,1971年8月1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刘培华,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孙福艳,女,成年,汉族,住诸城市。原告魏金刚与被告刘培华、孙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魏金刚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金刚自愿撤回对被告刘培华、孙福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金刚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魏金刚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翰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