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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3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魏金刚与刘培华、孙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金刚,刘培华,孙福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3216号原告:魏金刚,男,1971年8月1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刘培华,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孙福艳,女,成年,汉族,住诸城市。原告魏金刚与被告刘培华、孙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魏金刚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金刚自愿撤回对被告刘培华、孙福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金刚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魏金刚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翰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