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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刑申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成学故意伤害刑事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云刑申47号杨成学:你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中刑初字第2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4)云高刑终字第1452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受害人先动手打人有重大过错,请求再审作出公正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酒后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你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鉴于你系酒后辨别能力、控制能力减弱的情形下作案,已酌情对你从宽处罚。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