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民终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许某与张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某,张某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14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许某,男,196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男,195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上诉人许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2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某以与被上诉人张某案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81元,减半收取940.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980.5元,由上诉人许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丽丽审判员 韩尚达审判员 孙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