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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1797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朱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敏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1797号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句容经济开发区振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淮,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朱敏,女,1963年12月11日生,汉族,南京市人,住南京市鼓楼区。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2017年5月16日,句容碧桂园房产地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76元,减半收取9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窦雪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