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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4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吕丙志、吕丙文等与吕丙信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丙志,吕丙文,吕丙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4民初464号原告:吕丙志,男,1953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人,住本村。原告:吕丙文,男,1968年5月4日生,汉族,下岗职工,高中文化,人,住本村。被告:吕丙信,男,1955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人,住本村。原告吕丙志、吕丙文与被告吕兵信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吕丙志、吕丙文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丙志、吕丙文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吕丙志、吕丙文负担。审判员  张建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