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4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吕丙志、吕丙文等与吕丙信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丙志,吕丙文,吕丙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4民初464号原告:吕丙志,男,1953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人,住本村。原告:吕丙文,男,1968年5月4日生,汉族,下岗职工,高中文化,人,住本村。被告:吕丙信,男,1955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人,住本村。原告吕丙志、吕丙文与被告吕兵信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吕丙志、吕丙文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丙志、吕丙文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吕丙志、吕丙文负担。审判员 张建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