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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行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浙江大地广告有限公司与嘉善县人民政府惠民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大地广告有限公司,嘉善县人民政府惠民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421行初43号之一原告浙江大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振东新区银菊路367号一楼。法定代表人孙爱娟,经理。委托代理人俞静尧,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传领,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县人民政府惠民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嘉善县惠民街道东升路18号。法定代表人计建新,主任。委托代理人杭璐东,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地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善县人民政府惠民街道办事处建设行政强制及国家赔偿一案中,原告浙江大地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大地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也未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大地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大地广告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陆平华审 判 员  胡锦明人民陪审员  王卫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