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02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春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广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兴,赵广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执行案件结案用)(2017)鲁1402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兴。被执行人:赵广震。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责人:高健,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29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在本院财务科领取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款62129.60元。剩余赔偿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放弃,并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张春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广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应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世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雒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