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1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范东与王田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东,王田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1民初320号原告:范东,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住甘肃省清水县。被告:王田军,男,1983年9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清水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建设路***号。主要负责人:刘增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占奇,该公司职工。原告范东与被告王田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范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