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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郭祥顺与被告广德鑫汇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祥顺,广德鑫汇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1040号原告:郭祥顺,男,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广德鑫汇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广溧路车管所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MXLB74。法定代表人:陈建中。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祥顺诉被告广德鑫汇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祥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祥顺负担。审判员  程德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梦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