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执5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5942刘红方与蒋兔红、王夕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方,蒋兔红,王夕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5942号申请执行人:刘红方,男,1969年1月19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英泽,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蒋兔红,男,1963年2月6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金坛区。被执行人:王夕珍,女,1964年6月1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金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红方与被执行人蒋兔红、王夕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足额银行存款、车辆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已被常州市金坛区法院查封,本院为轮候查封。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存款73111元,余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宇审判员 戴 超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绮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