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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执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与被申请人邵阳市宏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志勇、杜丽君、张运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邵阳市宏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志勇,杜丽君,张运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3执保27号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地址:邵阳市大祥区曹婆井1号。负责人黄渊柏,该分行行长。被申请人:邵阳市宏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430500000004798,地址:新邵县酿溪镇大坪新区财兴路旁。法人代表:于志勇。被申请人:于志勇,男,汉族,1955年6月22日出生,住邵阳市人大路。被申请人:杜丽君,女,汉族,1956年6月21日出生,住邵阳市人大路,为于志勇配偶。被申请人:张运球,男,汉族,1963年3月10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与被申请人邵阳市宏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志勇、杜丽君、张运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邵阳市宏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抵押给申请人的土地、厂房、及机器设备,冻结或查封、扣押担保人于志勇、张运球名下资产。申请人已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邵阳市宏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志勇、杜丽君、张运球银行账户存款1406762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智 勇人民陪审员 邹  辉人民陪审员 王 志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夏何曦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