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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军与张开龙、童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张开龙,童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2民初1708号原告:李军,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经济开发区。被告:张开龙,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经济开发区。被告:童绪梅,女,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经济开发区。原告李军与被告张开龙、童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军、被告张开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童绪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因被告欠别人钱,两被告于2014年8月20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由两被告出具借条为凭。2015年,原告向两被告催要借款,至今分文未付。张开龙辩称:借款60000元是事实,但已经还清了,不欠原告借款了。童绪梅未作答辩、应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于2014年8月20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由两被告出具借条为凭。庭审中,原告承认被告已还借款30000元,下剩30000元未付。原告向本院提供两被告于2014年8月20日出具的60000元借条,本院对原告此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两被告长期不完全履行归还借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主张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60000元,与事实不符,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按实际所欠借款30000元进行主张。被告童绪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开龙、被告童绪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李军借款3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325元,原告负担3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茂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