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黄某萍、黄某秋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秀萍,黄淑秋,黄淑玉,黄淑玲,黄道修,宋香文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萍。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玉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秋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秋。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玉。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玲。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玉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文。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华,山东昶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某萍、黄某秋、黄某玉、黄某玲因与被上诉人黄某修、宋某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4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49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秀萍、黄淑秋、黄淑玉、黄淑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谢雄心代理审判员 安太欣代理审判员 齐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明玉书 记 员 魏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