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5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陶小军与被告陶建、毛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小军,陶建,毛梅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5852号原告:陶小军,男,1972年12月20日生,汉族。被告:陶建,男,1977年3月12日生,汉族。被告:毛梅华,女,1978年5月10日生,汉族。原告陶小军与被告陶建、毛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2017年5月16日,原告陶小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陶小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原告陶小军负担。审判员 梅海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