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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5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陶小军与被告陶建、毛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小军,陶建,毛梅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5852号原告:陶小军,男,1972年12月20日生,汉族。被告:陶建,男,1977年3月12日生,汉族。被告:毛梅华,女,1978年5月10日生,汉族。原告陶小军与被告陶建、毛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2017年5月16日,原告陶小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陶小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原告陶小军负担。审判员  梅海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