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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3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郭国占与杨士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国占,杨士见,郭国占,杨士见,郭国占,杨士见,郭国占,杨士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111号原告郭国占,男,197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滑县新区。被告杨士见,男,1963年8月9日生,汉族,住滑县。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国占诉被告杨士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贺修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郭国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士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国占撤回对被告杨士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国占承担。审判员  贺修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慧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