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冯旺、赵喜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旺,赵喜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451号申请执行人冯旺,男,汉族,1995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固安县。被执行人赵喜岩,男,汉族,1997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固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旺与被执行人赵喜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民终4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文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