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812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李长荣、李国秀与闫登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荣,李国秀,闫登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87号申请执行人:李长荣,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申请执行人:李国秀,女,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被执行人:闫登亮,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长荣、李国秀与被执行人闫登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闫登亮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6)川0812民初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