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神0821民初3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神木县晶琪物业有限公司与贺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神木县晶琪物业有限公司,贺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神0821民初3545号原告神木县晶琪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法定代表人张海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贺伟,男,1981年12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神木县晶琪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贺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神木县晶琪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雅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