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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2执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金凤与王洛民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凤,王洛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2执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金凤,女,195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执行人王洛民,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本院在执行李金凤与王洛民借款纠纷一案中,李金凤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302执1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党彤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