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2执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金凤与王洛民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凤,王洛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2执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金凤,女,195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执行人王洛民,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本院在执行李金凤与王洛民借款纠纷一案中,李金凤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302执1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党彤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