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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6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刑初320号被告人谢秋艳非法制造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6刑初32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秋艳,女。因涉嫌犯非法制造弹药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4日经宁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宁检刑诉(2017)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秋艳犯非法制造弹药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邓宏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乐云丽、杜玉梅组成合议庭,由代理书记员欧阳中丽担任庭审记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6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军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秋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谢秋艳在其丈夫李朝日(已判决)的指使下,在家中制造了约800枚气��铅弹。2016年12月左右,被告人谢秋艳又在家中制造了776枚气枪铅弹。2016年12月20日,宁远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谢秋艳家中将其制造的776枚枪铅弹查获。经鉴定:上述气枪铅弹中送检的668枚是非标准普通气枪弹。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谢秋艳没有提出异议,表示认罪,且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户籍信息书证,同案犯李朝日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谢秋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秋艳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制造气枪铅弹,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弹药罪。因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秋艳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谢秋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非法制造弹药的共同犯罪中,被��人谢秋艳起了积极、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谢秋艳均是在其丈夫的指使下制造气枪枪弹,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秋艳犯非法制造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邓 宏 清人民陪审员 乐 云 利人民陪审员 杜 玉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中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