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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芦法执补字第1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黎友秀与伍燕娥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友秀,伍燕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芦法执补字第170号之一申请人执行人黎友秀,女,汉族,1962年6月1日出生,湖南省祁阳县人,自由职业,住湖南省祁阳县。被执行人伍燕娥,女,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个体经营户,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本院执行申请人黎友秀与被执行人伍燕娥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周 君审判员 王放鸣审判员 曾 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文英